(2017)冀0681民初1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拥与刘俊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拥,刘俊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1299号原告:刘拥,男,1949年7月7日生,汉族,住涿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玉娇,涿州市清凉寺办事处晨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俊,男,1952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涿州市。原告刘拥与被告刘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刘拥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拥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计收40元,由原告刘拥负担。审 判 长 邱玉清代理审判员 赵美玲人民陪审员 王轶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