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师延巧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延巧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02刑初504号公诉机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师延巧,男,199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址四川省中江县。2010年2月28日因盗窃被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不执行)。2011年8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2012年11月19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4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0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7年6月16日由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公诉刑诉〔2017〕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师延巧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倪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师延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6日上午,被告人师延巧窜至本市吴兴区月河街道章计村小区新欢乐网吧,趁被害人陆某熟睡之际,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陆某放在桌子上的金色苹果6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550元。窃后,手机销赃于本市莲花庄旧货市场。上述事实,被告人师延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人口信息、调取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人刘某的证言;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害人陆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刑事照相,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相;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湖价认字[2016]46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视频截图;被告人师延巧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师延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师延巧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能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师延巧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师延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师延巧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五百五十元,发还被害人陆世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钟 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可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