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1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刘长生、刘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刘长生,刘峰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1932号原告: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东大街5号开元金融中心27层。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浩,河北瀛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长生,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开原市。被告:刘峰,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开原市。原告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长生、刘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3元,减半收取102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闫振洲审 判 员 闫晓娜人民陪审员 董 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殷春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