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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1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刘长生、刘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刘长生,刘峰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1932号原告: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东大街5号开元金融中心27层。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浩,河北瀛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长生,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开原市。被告:刘峰,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开原市。原告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长生、刘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3元,减半收取102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闫振洲审 判 员  闫晓娜人民陪审员  董 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殷春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