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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3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泰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翁牛特旗农村合作信用联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牛特旗泰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翁牛特旗农村合作信用联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3652号原告:翁牛特旗泰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宫坚雅,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桂茹,系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牛特旗农村合作信用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康久刚,系主任。翁牛特旗泰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翁牛特旗农村合作信用联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原告翁牛特旗泰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翁牛特旗泰元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振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绍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