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7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季剑峰与王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剑峰,王伟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7民初289号之一原告:季剑峰,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景宁畲族自治县新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伟林,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原告季剑峰与被告王伟林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2017年6月19日,原告季剑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季剑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70元,减半收取计3035元,由原告季剑峰负担。审 判 长 肖 来人民陪审员 刘和平人民陪审员 毛昌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礼萍?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