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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辖终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439邓乾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邓乾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辖终439号上诉人(原��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城。法定代表人:肖春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乾,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凯,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312民初27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告就被告原则”,认为该案应当在上诉人的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建设工程位于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国基城邦小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有专属管辖权。综上,上诉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树华审判员  顾开龙审判员  张洪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