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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宁夏汇丰源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姜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汇丰源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姜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348号申请执行人:宁夏汇丰源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银川市贺兰县洪广镇金山村110国道西侧。法定代表人:张自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自力,系该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姜琳,女,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原住大武口区,现住址不明。委托代理人:赵海荣,宁夏宁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宁夏汇丰源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姜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姜琳去向不明,又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姜琳名下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车辆登记等信息,被执行人姜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即依法将被执行人姜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宁夏汇丰源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姜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李自力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福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