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海娟与薛军、侯志发、杨金贤分家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娟,薛军,侯志发,杨金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343号申请执行人张海娟。被执行人薛军。被执行人侯志发,系第一被告之父。被执行人杨金贤,女,1942年4月10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系第一被告之母。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63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执行中,被执行人薛军因吸毒,现被有关机关依法强制戒毒,经查询三被执行人薛军、侯志发、杨金贤在金融机构无存款。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116执34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