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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未民初字072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张书新与司海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新,司海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未民初字07242-1号申请人:张书新。委托代理人李小花,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岳朝选,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司海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书新与被告司海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书新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司海平名下位于西安市未央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五路**号第*幢******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书新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司海平名下位于西安市未央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五路**号第*幢第******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