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民终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美与祝方红、祝琛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祝方红,祝琛,荆州市凤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民终5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祝方红,男,195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祝琛,女,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荆州市凤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北京东路115号。法定代表人:季启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卜诗成,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美,女,198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上诉人祝方红、祝琛、荆州市凤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6)鄂1002民初1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本案中,荆州市凤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亦未指定代收人,人民法院对荆州市凤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诉讼文书,应当送交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一审法院将应送达给荆州市凤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民事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送交给了祝方红签收。祝方红不是荆州市凤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亦不是诉讼代理人,而是本案的借款人,与荆州市凤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祝方红的签收行为不能表明对荆州市凤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文书已经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法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一审法院没有合法送达民事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作出了缺席判决,违法诉讼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6)鄂1002民初152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万冀松审判员 徐 凯审判员 刘国平二O二O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