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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安徽华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华韵古建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华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华韵古建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东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汪磊,李琪,吴玮东,吴爱民,董立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华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方立彬,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华韵古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汪磊。被执行人:安徽东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吴玮东。被执行人:汪磊,女,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李琪,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吴玮东,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被执行人:吴爱民,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董立霞,女,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地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华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华韵古建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东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汪磊、李琪、吴玮东、吴爱民、董立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已移交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3民初551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明民审判员  张四清审判员  苏 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东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