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民初10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陈正红与袁杭娟、段远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红,袁杭娟,段远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6民初10137号原告:陈正红,女,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白,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杭娟,女,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段远飞,男,195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原告陈正红与被告袁杭娟、段远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需要,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了判决。原告陈正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白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6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68949元(暂计算至2016年11月5日,之后的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10月11日,被告袁杭娟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约定两个月后归还。同日,原告通过其配偶王方林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袁杭娟交付了上述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袁杭娟未按约还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袁杭娟分别在2016年1月20日和2016年1月29日各还款20000元,之后未再还款。两被告未作答辩。原告所述事实有借条及转账凭证在卷佐证。本院认定本案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另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案涉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被告袁杭娟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借条和转账凭证为凭,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袁杭娟未按约还款,逾期后仅归还40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袁杭娟归还借款本金16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双方虽未约定逾期利息,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可以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主张逾期利息,故对原告逾期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案涉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理应共同偿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袁杭娟、段远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陈正红借款本金16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68949元(暂计算至2016年11月5日,2016年11月6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未归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另计支付)。本案受理费473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65元,合计6399元,由袁杭娟、段远飞负担。陈正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袁杭娟、段远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公告费650元,由袁杭娟、段远飞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交付给陈正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正伟人民陪审员 李跃年人民陪审员 王卫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郎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