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执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杜善堂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郯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杜善堂,万守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2执907号申请执行人郯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叶生伟被执行人杜善堂被执行人万守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杜善堂、万守凤已履行部分义务,申请执行人郯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同意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322执907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杜善堂、万守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健审 判 员 张淑苔人民陪审员 房春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秦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