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3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夏意与石远东重庆远东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意,重庆远东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石远东,谭明江,陈雪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民初3308号原告:夏意,女,198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世刚,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远东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高新区大坪重医韵幼人家2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08960925。法定代表人:石远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石远东,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谭明江,男,195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陈雪娇,女,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原告夏意与被告重庆远东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石远东、谭明江、陈雪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意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世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远东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石远东、谭明江、陈雪娇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向原告连带偿还借款265000元及利息(以265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2.判令四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石远东经人介绍认识,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40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告40万元,其后,被告偿还了借款本金135000元。2016年6月29日,被告重庆远东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承诺书,确认还欠原告借款本金265000元,分两次还清,其他三被告自愿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其后四被告未还本息。原告经催收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诉如所请。被告重庆远东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石远东、谭明江、陈雪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11日,被告石远东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夏意现金肆拾万元正(400000元),借款时间2014.7.11.,转入石远东农行卡上,此条。同日,原告夏意向被告石远东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账40万元。2016年6月29日,被告重庆远东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内容为:今立承诺书人重庆远东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向夏意借款肆拾万元整,剩未还本金总计贰拾陆万伍仟元整(小写¥265000元)。经协商,重庆远东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承诺于2016年7月28日前支付壹拾叁万元(小写¥130000元),于2016年8月15日前支付剩余壹拾叁万伍仟元(小写¥135000元),此款支付后,重庆远东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夏意债务了清。重庆远东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股东石远东、谭明江、陈雪娇自愿作担保,如有违背此三人愿承担一切连带责任,特此承诺!重庆远东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在承诺书上加盖公章,石远东、谭明江、陈雪娇在承诺书上签名并加盖指印。审理中,原告陈述,被告石远东是以被告重庆远东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向原告借款并出具的借条,承诺书之后四被告未支付过本息。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重庆远东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65000元及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8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还清时止);2.被告石远东、谭明江、陈雪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另查明,被告石远东是被告重庆远东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银行转款凭证、承诺书及当庭陈述等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重庆远东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石远东、谭明江、陈雪娇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既不提交答辩状也不到庭应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可依据查明的事实缺席判决。借款应当返还。被告石远东给原告出具的借条、四被告出具的承诺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对借条及承诺书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石远东出具借条,其后被告重庆远东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承诺书,对被告石远东的借款行为作为公司债务予以确认,石远东作为担保人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本院予以尊重。原告按约定履行出借义务后,被告重庆远东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亦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重庆远东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偿还本金265000元及从2016年8月16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石远东、谭明江、陈雪娇在承诺书上签字,自愿作担保,承担一切连带责任,该承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保证依法成立。从承诺书的内容可以看出,石远东、谭明江、陈雪娇对担保方式、担保范围及担保期限约定不明。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对担保责任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被告重庆远东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承诺在2016年8月15日前还清欠款,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2016年8月15日,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重庆远东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还款并要求被告石远东、谭明江、陈雪娇承担保证责任,未过保证期间。原告现要求被告石远东、谭明江、陈雪娇对重庆远东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三被告出具的承诺书为据,亦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远东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夏意偿还借款265000元,并以265000元为基数,支付原告夏意自2016年8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的利息;二、被告石远东、谭明江、陈雪娇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夏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74元由被告重庆远东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石远东、谭明江、陈雪娇负担(此款因原告已预交,四被告连同借款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昕人民陪审员 曹荣书人民陪审员 邓 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