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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25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延珍郑一滔郑燕翔郑飞翔与于战稳张德刚于东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楚文林广东省东莞市资福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延珍,郑一滔,郑飞翔,郑燕翔,于战稳,张德刚,于东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楚文林,广东省东莞市资福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25085号原告王延珍,女,汉族,1938年1月4日出生,住址四川省达县。原告郑一滔,女,汉族,1988年10月4日出生,住址四川省达县。原告郑飞翔,男,汉族,1995年10月10日出生,住址四川省达县。原告郑燕翔,女,汉族,1991年10月5日出生,住址四川省达县。委托代理人唐白磊,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战稳,男,汉族,1976年5月7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平舆县。被告张德刚,男,汉族,1963年11月11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平舆县。被告于东伟,男,汉族,1975年7月6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平舆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15、16、17、27、28楼,组织机构代码89035045-8。负责人石合群。被告楚文林,男,汉族,1985年3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广东省东莞市资福寺,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同沙生态园黄公山,组织机构代码55558215-5。负责人释觉悟。委托代理人邹俊亮,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书力,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地址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中心东源路人保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0783656-5。负责人王焱辉。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广东省东莞市资福寺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在东莞市,且另一死者张忠琴的亲属已经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案号为(2016)粤1972民初12062号,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东莞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经查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10月31日受理了原告田多浪、田菊、吴元平诉被告于战稳、张德刚、于东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楚文林、广东省东莞市资福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粤1972民初12062号。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6日向我院发函称田多浪、田菊、吴元平系死者张忠琴亲属,因郑良平、张忠琴均因同一交通事故死亡,要求两案由该院一并审理。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事故发生地位于东莞市,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并已立案受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其他由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广东省东莞市资福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黄  文  勇人民陪审员 徐  鲁  峰人民陪审员 吕  珍  兰二0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海琪(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