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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行审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2017)湘0105行审19号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开福区分局申请执行张国俊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开福区分局,张国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05行审19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开福区分局,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华章路新领地公寓3栋。法定代表人:辜松柏,局长。委托代理人:尹意平,该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坤乾,该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国俊,男,汉族,1961年9月2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开福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国土分局”)因与被执行人张国俊行政协议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殷文武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XX、伍金欧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9日对执行依据《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合法性进行了公开听证审查,代理书记员娄振斌担任听证记录。申请执行人区国土分局的委托代理人李坤乾、张国俊到庭参加了听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区国土分局称:张国俊户因位于开福区国营综合农场朝阳分场六队47号私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已于2014年12月5日与开福区征地拆迁事务所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协议签订后,张国俊户于2014年12月26日领取了总补偿款的40%(280000元),但并未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交房腾地。开福区征地拆迁事务所在扣除拆迁奖励后已将余下60%补偿款353285.79元进行了专户储存。被执行人张国俊因不服《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于2016年5月18日向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开庭审理,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2016)湘0105行初8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张国俊的诉讼请求。张国俊不服判决,于2016年12月22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2017)湘01行终3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区国土分局于2017年6月8日向张国俊下达了长国土资开催告字(2017)13号《催告书》,并于同日送达至张国俊,但张国俊仍拒不履行,至今仍未腾空并拆除房屋。为此,特申请人民法院对张国俊户房屋予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国俊辩称:我对征地拆迁发布的公告和政府发布的103号令和湖南省的46号文件都没有反对过,但是实施起来确没有适用这个政策。给我户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过低,现在经济物价飞涨,这些补偿款只够买建筑材料,无法解决我户的居住水平。拆迁协议是在被威胁和恐吓情况下签订的,拆迁工作人员篡改了协议,这份拆迁协议不是12月5日签订的而是12月7日签订的。经过公开听证,本院审查查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2012〕64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长沙市等4市2012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和湖南省人民政府〔2013〕政国土字第494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的批准,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征收长沙市综合农场月湖分场、鸭子铺分场、朝阳分场、马栏山分场范围内集体土地49.3590公顷作为长沙市2012年度第六批次用地(朝正垸城中村改造及环境整治工程二)。针对该宗用地,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5月20日发布并公布了〔2014〕第015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规定了具体征地范围(朝阳分场、马栏山分场)及登记期限(2014年5月20日至2014年6月30日)。区国土分局于2014年8月13日发布了〔2014〕第015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就征地补偿有关内容和事项进行了公告征求意见,又于2014年10月14日发布了〔2014〕第015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就征地补偿安置有关内容、拆迁腾地期限(2014年10月14日至2014年12月5日)和逾期不拆迁腾地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公告。张国俊的房屋位于开福区综合农场朝阳分场六队,在本次腾地范围内。1992年张国俊以房屋少、家庭人口多为由申请重建新房。1992年7月14日村委会、乡政府、区规划局分别批示,同意该户农业人口6人用地面积190平方米,拆除原房屋改建楼房二层,底层135平方米(含杂屋15平方米),并向张国俊颁发可用地许可证。本项目在征地拆迁房屋住户调查时,认定张国俊户房屋实际建筑面积339.96平方米,其中按居住农业人口3人(张国俊、周菊香、张靓)认定合法面积212.5平方米、生产用房面积100平方米、违章面积27.46平方米。张国俊在征地拆迁房屋住户调查表、房屋拆迁补偿汇总表上均签名确认。2014年12月5日长沙市开福区征地拆迁事务所(甲方)与张国俊(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该协议约定:一、甲方根据征地单位的需要,拆迁乙方房屋总建筑面积339.96平方米(其中合法建筑面积212.5平方米,生产用房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其他建筑面积27.46平方米)。依据长沙市人民政府103号令的核算,乙方房屋、设施、购房补助、搬迁、过渡、奖励(农用工具、牲畜补助等)补偿总金额为688535.59元;二、协议签订后,甲方在五个工作日内预付乙方房屋及附属设施总补偿费的40%,计人民币280000元,待乙方房屋全部拆迁完毕,并腾地交甲方验收后,剩余总补偿费的60%,计人民币408535.59元,由甲方一次性付清给乙方;三、协议签订后,乙方必须在2014年12月5日之前拆迁腾地完毕;四、乙方自行过渡,过渡期以房屋验收单日期起计算为24个月,如因安置房不能如期交付使用,则发放双倍延期过渡费;五、乙方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未按期拆迁腾地完毕的,由甲方从乙方房屋补偿总额中扣除按期拆迁奖励55250元。如乙方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房屋,甲方不能按期支付补偿款则按活期存款支付利息。如乙方不按本协议规定的期限拆迁腾地或提出政策之外无理要求、阻工、拒不搬迁的,甲方有权依照103号令补偿办法依法扣除奖励并将补偿款进行专户储存,上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腾地程序;五、符合政策的乙方人口,保障住房由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开福区征地拆迁事务所以及张国俊均在该《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签章、签名和捺手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签订后,张国俊配偶周菊香于2014年12月26日领取了280000元房屋拆迁补偿款。之后,张国俊认为开福区征地拆迁事务所不能为签约主体,以及《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系在受威胁、恐吓情况下签订为由,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本院确认该《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本院经审理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2016)湘0105行初8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张国俊的诉讼请求。张国俊不服本院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7年6月5日作出(2017)湘01行终3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开福区国土分局于2017年6月8日作出长国土资开催告字〔2017〕13号《催告书》,要求张国俊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腾空房屋,交由项目拆迁指挥部及征地拆迁事务所验收,逾期不履行,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催告书》于2017年6月8日在张国俊本人拒绝签收情况下予以留置送达,张国俊在收到《催告书》后仍未履行上述腾房义务。开福区征地拆迁事务所已于2017年4月11日在扣除按期拆迁奖55250元后将张国俊剩余拆迁补偿款353285.59元进行了专户储存。以上事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批复、湖南省人民政府征地审批单、勘测定界图、征地公告资料、征地拆迁房屋住户调查表、被拆迁房屋平面图、征地补偿告知书及送达回执、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拆迁补偿费领款表、专户储存银行进账单、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催告书及送达回证、听证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2012〕64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长沙市等4市2012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和湖南省人民政府〔2013〕政国土字第494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征收长沙市综合农场月湖分场、鸭子铺分场、朝阳分场、马栏山分场范围内集体土地49.3590公顷作为长沙市2012年度第六批次用地(朝正垸城中村改造及环境整治工程二)。针对该宗用地,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5月20日发布并公布了〔2014〕第015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规定了具体征地范围(朝阳分场、马栏山分场)及登记期限(2014年5月20日至2014年6月30日)。开福区国土分局于2014年8月13日发布了〔2014〕第015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就征地补偿有关内容和事项进行了公告征求意见,又于2014年10月14日发布了〔2014〕第015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就征地补偿安置有关内容、拆迁腾地期限(2014年10月14日至2014年12月5日)和逾期不拆迁腾地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公告。故本院认定该项目征地拆迁行为实事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行政程序合法、正当,对本案涉案房屋征地拆迁的相关程序的合法性予以确认。二、开福区征地拆迁事务所与张国俊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房屋补偿面积、补偿标准及补偿项目均符合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的相关规定。对于该《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效力问题,张国俊已经提起了行政诉讼,本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进过审理后,均判决驳回了张国俊的诉讼请求,并对《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效力予以了肯定。故本院对张国俊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并认定《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符合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补偿办法,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三、张国俊在领取了280000元拆迁补偿款后,至今未按照协议约定期限履行交房腾地义务,违反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约定。故本院认定申请执行人区国土分局已按《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履行了支付征收补偿款项的义务,在被执行人张国俊未按征收补偿协议履行交房腾地义务,且经过书面催告后仍未履行的情况下,向本院提出对被执行人张国俊户房屋予以强制执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长沙市开福区征地拆迁事务所与张国俊于2014年12月5日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殷文武人民陪审员  肖 华人民陪审员  伍金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娄振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