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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立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公司,孙立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852号原告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平县三家乡小新地村。法定代表人张春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秀梅,女,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讷河市长发镇。被告孙立波,男,198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三家乡。原告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立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曹国福审 判 员  陈 光人民陪审员  张伟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文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