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881民初1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范玉芝诉被告辽宁泰宇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玉芝,辽宁泰宇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1997号原告:范玉芝,女,1947年2月2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艳龙,系辽宁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泰宇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盖州市清河大街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玉芝诉被告辽宁泰宇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因证据问题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玉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0元,由原告范玉芝负担。审 判 长  王冰礁审 判 员  王 茹人民陪审员  顾 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宣辰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