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民终2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潍坊玫瑰园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潍坊玫瑰园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终20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玫瑰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光明路129号。法定代表人:付妍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洪涛,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289号1201室。法定代表人:陈迪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裕兵,该公司职工。上诉人潍坊玫瑰园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6)鲁0783民初2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诉讼过程中,上诉人潍坊玫瑰园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潍坊玫瑰园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潍坊玫瑰园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0152元,减半收取35076元,由上诉人潍坊玫瑰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国良审判员 王 斌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