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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4民督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邹艳红、宋明泽申请临澧县万顺烟花鞭炮有限公司支付令民事支付令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艳红,宋明泽,临澧县万顺烟花鞭炮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湘0724民督3号申请人:邹艳红,女,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申请人:宋明泽,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被申请人:临澧县万顺烟花鞭炮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澧县刻木山乡九里片万岗村3组。法定代表人:邵峰,经理。申请人邹艳红、宋明泽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邹艳红、宋明泽称,两申请人于2016年5月至9月在临澧县万顺烟花鞭炮有限公司承建厂区,临澧县万顺烟花鞭炮有限公司共差欠工资91000元并于2017年1月17日出具欠条。要求被申请人临澧县万顺烟花鞭炮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邹艳红、宋明泽工资91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临澧县万顺烟花鞭炮有限公司应当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邹艳红、宋明泽现金91000元。申请费100元,由被申请人临澧县万顺烟花鞭炮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谭碧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代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