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执1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新郑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张学才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4执1428号移送单位:新郑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新郑市金城路259号。被执行人张学才,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关于新郑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张学才罚金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84刑初77号刑事判决,于2017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5日前履行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学才银行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瑞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伟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