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82执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樊书强申请执行范建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书强,范健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236号申请执行人:樊书强,男,住汝州市。被执行人:范健伟,男,住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樊书强申请执行范建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424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对被执行人范建伟所有的位于汝州市的房产一处予以查封,限额500000元。(2017)豫0482民初4249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2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