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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民初32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武汉中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中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3202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襄阳市隆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王寨居委会葡萄沟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060664044D。法定代表人:周国平,襄阳市隆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武汉中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999号。法定代表人:雷美清,武汉中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7)鄂0606民初3202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武汉中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武汉分行水果湖支行的银行存款131367元。襄阳市隆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襄阳市隆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武汉中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武汉分行水果湖支行的银行存款131367元(银行账户:12×××01)的冻结。二、解除对襄阳市隆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鄂F×××××号风神牌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海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鲁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