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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民终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安花眼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环境卫生管理局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花眼,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环境卫生管理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民终13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花眼,环卫工人,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常明(系安花眼丈夫),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环境卫生管理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教导队路(北一公里)。法定代表人:赵占义,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占峰,内蒙古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花眼因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回民区环卫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3民初3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安花眼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常明,被上诉人回民区环卫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占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花眼上诉请求:撤销(2016)内0103民初3586号民事判决,予以改判,判令回民区环卫局支付安花眼因回民区环卫局未缴纳社保的退休待遇损失100000元。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事由错误,安花眼退休待遇损失应得支持。安花眼从1979年开始在回民区环卫局处工作,担任清洁工一职,至今已30多年,工作期间认真负责尽职敬业,回民区环卫局从未与安花眼签订过劳动合同,更没有为安花眼交纳过任何社会保险,致使安花眼不能享受养老保险。一审法院以安花眼办理有农村合作养老保险为由驳回安花眼诉请是错误的。第一,农村合作养老保险不属于城镇职工养老范畴,且给付的养老金远远低于城镇职工养老金额度。第二,正是因为回民区环卫局没有给安花眼缴纳社保费用,才导致安花眼为了享受一定的生活待遇才无奈缴纳的农村合作养老保险,回民区环卫局违法致安花眼寻求自力救济。第三、安花眼缴纳农村合作养老保险是降低回民区环卫局不缴纳社保对安花眼造成损害的行为,该行为即保障了安花眼的生存权,又为回民区环卫局减损。总之,回民区环卫局作为城镇职工的用工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应当为安花眼缴纳社保并办理养老,享受退休待遇。现回民区环卫局未依法依规履行义务,应当为其违法所致损害承担相应责任,保障安花眼的退休待遇。回民区环卫局辩称,安花眼办理了农村合作养老待遇,不能重复享受,请求驳回上诉。安花眼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安花眼与回民区环卫局之间的劳动关系;2.判令回民区环卫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0000元;3.判令回民区环卫局支付安花眼经济补偿金24000元;4.判令回民区环卫局支付安花眼因回民区环卫局未缴纳社保的退休待遇损失10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安花眼于1979年到回民区环卫局处从事清扫街道工作,回民区环卫局按月支付安花眼工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回民区环卫局也未为安花眼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11月17日,安花眼因与回民区环卫局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向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6年11月21日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回劳人仲字〔2016〕13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安花眼在鄂尔多斯市××旗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1.安花眼、回民区环卫局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还是劳务合同关系;2.安花眼的四项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安花眼自1979年开始在回民区环卫局处工作,回民区环卫局按月支付安花眼工资,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安花眼、回民区环卫局一直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应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安花眼于2003年9月29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安花眼与回民区环卫局之间的劳动关系在此时终止。之后安花眼虽然仍在回民区环卫局处工作,但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因此,本案案由应为劳务合同纠纷。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本案中,安花眼、回民区环卫局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是200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安花眼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基于劳动关系主张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的时间是2016年,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对于安花眼请求的退休待遇损失,该院认为,安花眼已经开始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安花眼主张的退休待遇损失已不存在,故该院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安花眼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安花眼负担。经二审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安花眼请求回民区环卫局支付因未缴纳社保的退休待遇损失及具体数额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社会保险待遇争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三是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本案中安花眼在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旗居民社会保险,已经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故其请求回民区环卫局赔偿退休待遇损失不符合上述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安花眼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安花眼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巴特尔仓审判员 何 建 军审判员 蔡 世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竹 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