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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财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解放路恒源支行与六安市皖江水洗羽绒制品厂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解放路恒源支行,六安市皖江水洗羽绒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财保161号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解放路恒源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解放路恒泰小区第19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04998630J。负责人:童玉侠,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泽林,该行副行长。被申请人:六安市皖江水洗羽绒制品厂,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望城岗街道十里铺安丰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610598783。法定代表人:江庆芳,该厂厂长。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解放路恒源支行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六安市开发区安丰路3号0102室(房地产权证号:41××13)处的房产予以查封(保全价值人民币1090万元)。担保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自愿为上述保全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解放路恒源支行提交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财产,使判决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六安市皖江水洗羽绒制品厂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六安市开发区安丰路3号0102室(房地产权证号:41××13)处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解放路恒源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玲二○二○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立婷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