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执145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陆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145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陆某,男,汉族,1962年7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1955年5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陆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5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补偿款人民币190000元,以及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陆某与被执行人王某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人民币185100元,申请执行人陆某免除其余一切债务,本院已将执行款人民币182350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650元亦已划付。现申请执行人以本案已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59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可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59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罗伟锋执行员 黄 海执行员 李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