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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2执恢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阳城县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成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城县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成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恢103号申请执行人:阳城县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引柱,任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成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城县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成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阳城县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0522执恢1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白敏敏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