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9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行董淑芹与安建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淑芹,安建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9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淑芹,女,1974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安建春,男,1975年3月2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延安县。本院在执行董淑芹与安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欠款人民币599800元、案件受理费6432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