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执1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金蕉与上海兴浦服装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蕉,上海兴浦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1722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执1722号申请执行人李金蕉,女,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被执行人上海兴浦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王飞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金蕉与被执行人上海兴浦服装有限公司(2016)沪0106民初30643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在本市名下相关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进行查询,现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兴浦服装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已被本院因它案查封,目前进入评估阶段,尚需一定时间处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306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封惠忠审判员 肖煜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志靖审判长 罗海鸣审判员 封惠忠审判员 肖煜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志靖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