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民终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杨昌磊、XX江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昌磊,XX江,唐发保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6民终6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昌磊,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苗族,农民,住雷山县。上诉人(原审被告):XX江,男,1995年7月17日出生,苗族,学生,住雷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发保,男,1950年7月8日出生,苗族,农民,住雷山县。上诉人杨昌磊、XX江因与被上诉人唐发保相邻排水纠纷一案,不服雷山县人民法院(2016)黔2634民初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杨昌磊、XX江上诉请求:撤销雷山县人民法院(2016)黔2634民初512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驳回唐发保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唐发保家在上坎,杨昌磊家在下砍,1981年前,唐发保家和杨昌磊家的屋檐滴水都滴入杨昌磊家的排水沟,2000年后唐发保为了方便自家利益,私自砌堡坎和加长瓦条,侵占杨昌磊和XX江家的排水沟、排水线及房屋上空,导致唐发保家的屋檐滴水滴到杨昌磊和XX江家的过道及房顶上,反溅到唐发保的堡坎上,同时唐发保家的部分屋檐滴水滴到杨昌磊家的过道上,并溅到杨昌磊家的房屋板壁,导致杨昌磊家的房屋板壁严重腐蚀。唐发保所述其房屋遭受滴水溅淋,与事实不符,实为其堡坎遭受滴水淋溅,且是唐发保自己加长屋檐造成的。2.杨昌磊对自己的房屋进行修缮后,屋檐滴水仍在水沟滴水线内,也没有超出宅基地范围。3.本案可以有两种解决方案:一是唐发保将其屋檐缩入他家宅基地,这样他的屋檐滴水直接进入排水沟而不是反弹;二是唐发保可在他家屋檐下架设截水管道,将他家的屋檐水引流到房屋档头后排出来。一审判决直接由杨昌磊拆除锯掉屋檐,将杨昌磊的宅基地让出部分给唐发保作为滴水空间,判决结果简单粗暴,严重侵害了杨昌磊的合法权益。唐发保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唐发保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杨昌磊、XX江拆除其搭建超到唐发保屋檐滴水线内的屋檐。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唐发保(户主)与杨昌磊、XX江(杨昌磊、XX江系堂兄弟关系,房屋共有人)两家系上下坎之间的相邻关系,唐发保家住在上坎,杨昌磊、XX江家住在下坎。杨昌磊现住的这栋房屋原系其伯伯杨文义的房屋,唐发保、杨昌磊、XX江的房屋都是在1980年前后修建,当时两家修建的房屋滴水还相隔有一定的距离,后杨文义在1990年至1991年期间,为了不让自家的屋檐雨水滴在自家门前的通道上而另行加长了房屋的挑手和屋檐。但是杨文义在加长挑手和屋檐时,其屋檐与唐发保家的屋檐没有相互上下垂线重合。2016年3月5日杨昌磊将其伯伯杨文义加长的屋檐瓦片拆走,然后用铁皮来重盖时已超出了原来的屋檐滴水线,导致造成唐发保家的屋檐滴水线与杨昌磊、XX江家的屋檐滴水线相互垂线重合,重合部分长为9.27米(按照直线从南至北),南面重合部分宽为0.1米,中间重合部分宽为0.18米,北面没有重合。因垂线重合后造成唐发保的屋檐雨水滴在杨昌磊、XX江新盖的铁皮上,然后反弹到唐发保的房屋板壁,导致双方发生纠纷,经调解未果,唐发保于2016年3月14日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唐发保、杨昌磊、XX江两家居住的房屋系上下邻居关系,双方在2016年3月5日之前未发生争议。后因杨昌磊用铁皮来加盖时由于超出了原来的屋檐滴水线而引发纠纷,杨昌磊、XX江修补其屋檐可以理解,但是由于杨昌磊在修缮屋檐时将原盖小青瓦换成铁皮后未与相邻方协商而将加长的铁皮屋檐伸进了唐发保家的屋檐滴水线内,导致唐发保家的屋檐雨水滴在杨昌磊、XX江新盖的铁皮后反弹雨水到唐发保的房屋板壁,造成唐发保家的板壁被雨水淋湿,杨昌磊、XX江的行为不当,由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结合本案,唐发保、杨昌磊、XX江对屋檐滴水的排放,也应当尊重长期以来形成的流向,因此,杨昌磊、XX江未经商量同意而擅自加长铁皮,导致雨水反弹到唐发保的房屋板壁,其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因此,唐发保的请求理由成立,予以支持。经现场勘查丈量,唐发保的屋檐滴水在杨昌磊、XX江新搭建的铁皮上面长为9.27米(按照直线从南至北),南面重合部分宽为0.1米,中间重合部分宽为0.18米,为使屋檐滴水不再反弹到唐发保的房屋板壁,应在该滴水线的重合部分宽度往上再锯掉0.05米,即南面部分锯掉宽为0.15米,中间部分锯掉宽为0.23米,北面部分锯掉宽为0.05米。XX江经合法传唤无故不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由被告杨昌磊、XX江于本判决生效后的10日内拆除其新搭建的超出原告唐发保房屋屋檐滴水线内的铁皮屋檐部分,即按照原告家的屋檐滴水线从南至北锯掉重合部分长为9.27米的铁皮,其中,南面部分锯掉宽为0.15米,中间部分锯掉宽为0.23米,北面部分锯掉宽为0.05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杨昌磊承担。在二审举证期间,双方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的主要焦点是:杨昌磊、XX江新搭建的铁皮屋檐,是否因超过原屋檐滴水线给唐发保的房屋造成损害。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是房屋屋檐排水引发的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根据该规定,唐发保与杨昌磊、XX江两家居住的房屋系坎上和坎下邻里关系,双方在处理屋檐排水问题上,应当本着有利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屋檐排水问题,各方在考虑保护自己利益的同时,也要考虑和兼顾相邻另一方的利益。由于两家屋檐雨水都排在同一水沟,杨昌磊、XX江在修缮房屋改善屋檐滴水上,没有按照自己原房屋长期以来形成的屋檐滴水处理排水问题,在将小青瓦改换成铁皮后,擅自向外延伸,导致唐发保的房屋雨水滴在其铁皮上后,弹溅在唐发保的房屋板壁上,已对唐发保的房屋板壁造成影响,事实存在,唐发保请求排除损害,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杨昌磊、XX江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显失公正的依据不成立,理由不充分,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杨昌磊、XX江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杨昌磊、XX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陆小平审判员 王山地审判员 王大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龙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