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俊涛与陈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涛,陈莹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3民初1453号原告:张俊涛,男,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委托代理人:张俊伟,男,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系原告张俊涛弟弟。被告:陈莹莹,女,198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原告张俊涛与被告陈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张俊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莹莹经公告送达开庭手续,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8000元并支付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按年利息24%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7日,被告陈莹莹以急需资金为由从原告处借走8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后经原告多次讨要未果,故双方形成诉讼。被告陈莹莹未到庭,也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出示证据2015年10月7日被告陈莹莹向原告张俊涛出具的借据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元,并约定违约金、滞纳金的事实。对于以上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于被告陈莹莹欠原告借款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陈莹莹欠原告张俊涛借款8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借款之日起即2015年10月7日支付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莹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俊涛借款8000元,并自2015年10月7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5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于三日内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王世忠人民陪审员 王松印人民陪审员 王金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