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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刑终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肖竹宋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竹宋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刑终102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竹宋,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小学文化,个体司机,住株洲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6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于2017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攸县看守所。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肖竹宋交通肇事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作出(2016)湘0203刑初42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肖竹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肖竹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肖竹宋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肖竹宋认罪服判,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肖竹宋撤回上诉。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2016)湘0203刑初42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上诉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湘武审 判 员  刘 克代理审判员  陶树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侯雨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