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0民终1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翠玲、刘志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翠玲,刘志刚,许昌市魏都区七里店办事处崔代张社区三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15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翠玲,女,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峰,许昌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志刚,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峰,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昌市魏都区七里店办事处崔代张社区三组,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七里店办事处崔代张社区。主要负责人:刘国强,任该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民,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翠玲、刘志刚因与被上诉人许昌市魏都区七里店办事处崔代张社区三组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16)豫1002民初字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翠玲的委托代理人赵峰、刘志刚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志锋,被上诉人许昌市魏都区七里店办事处崔代张社区三组的负责人刘国强及委托代理人王军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16)豫1002民初字73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王翠玲、刘志刚。审 判 长  孙志强代理审判员  李柯远代理审判员  陈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