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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执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宏锋与承德百和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锋,承德市百和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2执914号申请执行人王宏锋。被执行人承德市百和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宏锋与被执行人承德市百和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的(2015)双桥民初字第1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宏锋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承德市百和商贸有限公司一直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宏锋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线索,本院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承德市百和商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上述案件执行不能的事实,申请执行人王宏锋均予以认可,并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自愿请求先行撤回对案件的执行,并同意本院对案件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经合议庭依法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宏锋发现被执行人承德市百和商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恩伟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程志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付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