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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9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中山市名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俊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名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俊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9176号原告:中山市名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号(仅作办公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梁展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广聪,该公司员工。被告:陈俊彬,男,1981年11月18日,汉族,住广东省揭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名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俊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方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陶亚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