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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初2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2986朱佳萍与王春燕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佳萍,王春燕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2986号原告:朱佳萍,女,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江苏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春燕,女,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原告朱佳萍与被告王春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6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佳萍撤诉确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佳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佳萍负担。本裁定不准上诉。审判员  何纪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