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民初2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2986朱佳萍与王春燕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佳萍,王春燕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2986号原告:朱佳萍,女,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江苏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春燕,女,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原告朱佳萍与被告王春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6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佳萍撤诉确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佳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佳萍负担。本裁定不准上诉。审判员 何纪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