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7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哈尔滨东北亚石材城市场有限公司与潘团结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东北亚石材城市场有限公司,潘团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7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东北亚石材城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道外区先锋路148号。法定代表人:韩国栋,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潘团结,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李庄镇三屯行政村前刘屯村159。本院在执行哈尔滨东北亚石材城市场有限公司与潘团结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潘团结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哈尔滨东北亚石材城市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109567.23元及利息。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潘团结银行存款25000元,但不足以清偿本案债权。哈尔滨东北亚石材城市场有限公司未能提供潘团结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未查找到潘团结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潘团结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晓冬审判员 付建新审判员 李北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昭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