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庄艳华与张振宇、朱丽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艳华,张振宇,朱丽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2执108号申请执行人庄艳华,女,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张振宇,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朱丽波,女,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吉0322民初25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对被执行人名下金融、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网络查控。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且未申报财产,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且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经申请执行人提供及本院依职权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吉0322民初2532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世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天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