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3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唐邦伟与阳开会肖霞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邦伟,阳开会,肖霞,肖世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3947号原告:唐邦伟,男,汉族,1989年1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阳开会,女,汉族,1968年9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肖霞,女,汉族,1991年11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肖世宽,男,汉族,1967年1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邦伟诉被告阳开会、肖霞、肖世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邦伟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邦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唐邦伟负担。审判员 朱永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文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