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李彦波申请大庆市乾绪康米业有限公司、张玉军、王淑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彦波,大庆市乾绪康米业有限公司,张玉军,王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2执122号申请执行人李彦波,身份证号230622196612130043,女,1966年12月13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城北街9委45组4号。被执行人大庆市乾绪康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大兴乡西。法定代表人张玉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玉军,身份号码230622197006216458,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大兴乡联结村响地窝棚屯。被执行人王淑玲,身份号码230622197101136528,女,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大兴乡联结村响地窝棚屯。本院在执行李彦波申请大庆市乾绪康米业有限公司、张玉军、王淑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彦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22民初37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宏志审判员 李中甫审判员 杨崇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纪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