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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执35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6-15

案件名称

陈军洲、金伟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军洲,金伟杰,张茜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6执35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军洲,男,1980年12月13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金伟杰,男,1990年2月4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张茜茜,女,1990年11月25日出生,住浦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年05月15日金华浦江法院(2016)浙0726民初7757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在被执行人金伟杰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金伟杰名下浙G×××××汽车。二、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季程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光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