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执35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6-15
案件名称
陈军洲、金伟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军洲,金伟杰,张茜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6执35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军洲,男,1980年12月13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金伟杰,男,1990年2月4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张茜茜,女,1990年11月25日出生,住浦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年05月15日金华浦江法院(2016)浙0726民初7757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在被执行人金伟杰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金伟杰名下浙G×××××汽车。二、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季程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光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