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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行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居玉胜、涂志明等与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居玉胜,涂志明,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5行初26号原告居玉胜。原告涂志明。委托代理人周群,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丽,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段贤柱,该县县长。原告居玉胜、涂志明诉被告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居玉胜、涂志明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居玉胜、涂志明撤回起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居玉胜、涂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居玉胜、涂志明承担。审 判 长  颜 凯审 判 员  张西湖人民陪审员  许庆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崔世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