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执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董中梅、王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中梅,王某1,张成卓,卓自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3执885号申请执行人:董中梅,女,汉族,1976年6月25日出生,住六安市金安区。申请执行人:王某1,男,汉族,2007年9月28日出生,住六安市金安区。共同法定代理人:王某2,男,汉族,1978年7月3日出生,户籍地霍山县。被执行人:张成卓,男,汉族,1992年4月14日出生,住六安市。被执行人:卓自文,男,汉族,1971年12月5日出生,住六安市金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中梅、王某1与被执行人张成卓、卓自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503执885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