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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行审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北京东方慧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非与执行行政非与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东方慧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01行审18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革新里108号。法定代表人程建华,主任。委托代理人严广平,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干部。委托代理人胡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干部。被执行人北京东方慧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14区1幢302室。法定代表人罗冬。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东方慧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博劳务)履行该中心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16]451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以下简称451号缴存通知)所确定的补缴住房公积金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查明,公积金中心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的451号缴存通知中认定:职工董银龙在慧博劳务工作期间,你单位未依法按时、足额为其缴纳自2013年4月至2016年2月的住房公积金。该行为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的规定。公积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慧博劳务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为董银龙补缴住房公积金共计15335元。2016年10月21日,公积金中心将451号缴存通知邮寄送达慧博劳务。在法定期限内,该单位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公积金中心于2017年5月19日向慧博劳务邮寄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该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缴存通知所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生效、合法的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公积金中心作出的451号缴存通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慧博劳务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缴存通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公积金中心已依法履行了催告义务,其申请执行该缴存通知,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强制执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16]451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柳代理审判员  马媛婧代理审判员  申会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耿 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