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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2执恢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郑育龙与阳城县人民政府第二招待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育龙,阳城县人民政府第二招待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恢120号申请执行人:郑育龙。被执行人:阳城县人民政府第二招待所。负责人:杨建新,任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育龙与被执行人阳城县人民政府第二招待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阳城县人民政府第二招待所共向本院交纳执行款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退还执行款,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2)阳民初字第4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白敏敏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