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芯哲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大雁微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芯哲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大雁微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799号原告:上海芯哲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东路323号10幢。法定代表人:陈金华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妤霞,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帅,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大雁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玉龙路1号。法定代表人:周锦国。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兵,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芯哲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哲微公司)诉被告四川大雁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雁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芯哲微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上海芯哲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芯哲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90元,减半收取8745元。由上海芯哲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海军人民陪审员 邓先荣人民陪审员 曾小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鲁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