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5执异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漆赵红与张东海执行异议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漆赵红,张东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异109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漆赵红,女,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申请执行人:张东海,男,196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申请执行人张东海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9040号裁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漆赵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粤0105执4787号。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漆赵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本案暂缓执行。2017年5月9日,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漆赵红申请撤回异议,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漆赵红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李晓阳审判员 张瑞雪审判员 陈文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世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