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2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欧诒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诒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02刑初40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诒辉,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绵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1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1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0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玉区检公刑诉[2017]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诒辉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6月2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莠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诒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9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欧诒辉伙同甘某(另案处理)窜到玉林市玉州区城站路水晶城9单元6楼,将王某的一辆白蓝色的金胜牌山地自行车盗走。经鉴定,涉案山地自行车价值人民币819元。2、2016年9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欧诒辉窜到玉林市玉州区城站路水晶城9单元5楼,将吴某的一辆日本自行车盗走。涉案自行车无法进行价格认定。3、2016年9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欧诒辉窜到玉林市玉州区城站路时代花园小区C栋5楼,将李某一的一辆LANDZHU牌山地自行车盗走。经鉴定,涉案山地自行车价值人民币483元。4、2016年l0月8日16时许,被告人欧诒辉去到玉林市玉州区江南路金色蓝湾小区蓝月湾楼5楼,将甘某2的一辆银白色日本自行车盗走。涉案自行车无法进行价格认定。综上所述,被告人欧诒辉盗窃作案四次,盗窃数额物值人民币1302元。另查明,被告人欧诒辉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1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1月6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欧诒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失主王某、吴某、李某一、甘某2陈述,刑事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被盗山地车订单,现场监控截图,扣押清单,指认作案工具照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现场监控像,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玉价鉴[2016]51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诒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诒辉犯盗窃罪。欧诒辉与他人共同实施盗窃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欧诒辉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欧诒辉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欧诒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失主的经济损失欧诒辉应当予以退赔。为严肃国法,保护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欧诒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欧诒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2017年7月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欧诒辉退赔失主XX经济损失人民币八百一十九元;责令被告人欧诒辉退赔失主李立一经济损失人民币四百八十三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健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