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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民终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5

案件名称

张海臣与仲鸿彪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海臣,仲鸿彪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民终5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海臣,男,1965年4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大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仲鸿彪,男,1970年11月23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大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东,吉林于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海臣因与被上诉人仲鸿彪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2016)吉0882民初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张海臣于2017年6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海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2016)吉0882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张海臣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海臣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海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国君代理审判员  吴金研代理审判员  刘志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龚 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