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民终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5
案件名称
张海臣与仲鸿彪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海臣,仲鸿彪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民终5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海臣,男,1965年4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大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仲鸿彪,男,1970年11月23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大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东,吉林于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海臣因与被上诉人仲鸿彪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2016)吉0882民初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张海臣于2017年6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海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2016)吉0882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张海臣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海臣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海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国君代理审判员 吴金研代理审判员 刘志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龚 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