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何伟力、王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伟力,王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236号申请执行人:何伟力,男,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王亮,男,198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本院在执行何伟力与王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6)赣0191民初968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向申请人支付24590.4元,承担申请执行费269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亮的存款及收入24859.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侯 鑫 关注公众号“”